本网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程)的通知(),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
试行规程指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一般将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
据介绍,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按照确定方法,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税务机关将采用指标分析法、数学模型分析法和导入法来初选纳税评估对象。并按以下原则提出转相应环节的处理意见报批:一是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二是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三是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差异额超过10%且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处理;四是属于其它情形的,直接转入“税务约谈”环节处理。
试行规程还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