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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平均工资定为25038元 社保缴费基数相应调整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4-22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四川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038元,省内企业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核定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200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均以此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按照2006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的规定,职工(含农民工)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8种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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