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省内小型微利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申报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全部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值得一提的是,《认定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认定办法》同时公布了认定标准,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河北地税在《认定办法》中要求,经县级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继续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报。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的,或延期申请且未有正当理由的,一律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税率一经认定,非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此外,对年内新办企业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次年6月10日前,企业再根据其上年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企业年初资产金额按照企业成立的当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