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判定标准及查办方式。
通知指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一)单位偷税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拒绝缴纳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单位查补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且违法情节复杂的;
(五)协助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抗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七)骗取减免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数额在50份以上的;
(九)作为A类管理的涉税违法检举案件;
(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大连市地税局领导批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
通知明确,大连市地税局和各基层局将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由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部署实施具体查办工作。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查办案件的基层局可以认定为案件查结:
(一)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或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无法进一步深入查处案件,经报请市局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的;
(四)市局认为应当结案的其他情况。
大连市地税局表示,通知自2009年4月14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大地税发[2002]6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