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大衔接事项
发布日期:2009-04-21 作者: 西湖税财 来源: 中税网
为便于各地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2009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形式,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予以规范。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先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的规定原则的,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应该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是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新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据上述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