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地税在关于明确餐饮、娱乐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报经市局核准后,方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已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