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法发[2009]23号),就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四项指导意见。
一、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要更加注重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
二、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通知指出,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依法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三、加强商业标识保护
通知明确,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刺激和创造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国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核监督,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确保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严禁扩张认定范围和降低认定条件;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
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在这方面,要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完善各种诉讼制度,简化救济程序,积极施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为贸易和投资提供安全宽松的司法环境。;严格把握法律条件,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注意研究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加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治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