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吕先生:我司在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58650元。问:这笔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地税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深地税发〔2009〕161号转发)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南山区胡小姐:我司按安置残疾工人数享受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深地税发〔2009〕19号转发)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罗湖区杨先生:我司于2008年发生财产损失行为,现将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问: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前,需办理什么手续?
地税局: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备案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律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下发之前,我局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暂时统一采用备案管理的方式进行受理和审核。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备案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规定执行。
盐田区周小姐: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香港)协议互惠地征收5%所得税,具体是怎样操作的?
地税局: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一方法律征税,但税率有如下限制: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股息所得适用税率为10%,同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如需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须持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和相关持股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深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深地税发〔2009〕2号转发)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