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做出了规定。
通知明确要求,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对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类债权,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等资产损失等处理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