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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作出补充规定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4-29

  本网讯 根据《》()广东省国地税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和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第二点第二款)报备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报备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报备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一点第三、第六款),报备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一是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此外,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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