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贸工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备案条件。
据悉,根据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贸工源字[2009]41号)的规定,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一年两批,分别于当年的3月底和9月底受理申请。需报国家发改为审核的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申请。
享受政策的期限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两年,认定期满,企业可再次申请认定。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认定当年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减免优惠从认定此月起执行),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政策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市贸工局颁发的《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综合资源利用减计收入申请表》;3.独立核算的综合资源利用各项产品收入的会计明细账复印件;4.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据悉,地税部门在核对申请企业《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将核实申请企业是否在深圳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