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据了解,按照此前发布的国办发[1999]66号和财税[2001]10号文件的规定,华融公司、长城公司和东方公司和中国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金融租赁业务可依法享受免税优惠。其中,前三家公司可以免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也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