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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超范围的金融租赁业务不能享免税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5-5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和《》()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据了解,按照此前发布的文件的规定,华融公司、长城公司和东方公司和中国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金融租赁业务可依法享受免税优惠。其中,前三家公司可以免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也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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