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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跨区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量所占比例缴营业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5-7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建筑业的规定,大连市日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大连地税在通知中指出,大连市建筑业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原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大连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中第五条第二款废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承揽建筑工程(含总承包或分包工程)项目的,由直属局负责该企业所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直属局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直属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到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区域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二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五个先导区已有明确地域划分的以明确地域划分的范围确定属地税收管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由相应的先导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该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该项目所在先导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工程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三是除前两项规定外,其他区市县以现在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建筑业属地税收管辖范围,在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区市县所在地主管税机关负责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工程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四是建筑业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跨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区域的,应按在各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量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建筑业营业税,分别向各行政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特定项目或直属局管辖企业所设立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市局指定管辖。

  但大连地税也特别指出,对2009年4月30日前,已在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或已由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扣缴并申报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含已申报但尚未入库的欠缴税款),暂不进行纳税地点调整,待财政体制调整时,一并考虑。2009年4月30日前,建筑业纳税人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或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但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通知相关规定,向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

  通知明确,纳税人应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款。纳税人到其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税收管辖区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前,到工程项目所在税收管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程序及所需证件资料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扣缴义务人,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由建筑单位或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除外。

  此外,大连市地税还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原定建筑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地提供建筑劳务的,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对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发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监控管理,严格按工程项目开具使用,不得混用串开。纳税人到其税务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税收管辖区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在办理注销报验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相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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