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近日,吉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和省民政厅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国家机关,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时享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提出申请,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4部门联合审查确认后每年定期公布。
为保证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能够切实进入公益领域,办法还规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性捐赠用于救灾救济、扶危济困,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