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大连地税解释称,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分为审批类项目、审核备案类项目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适用审批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管理的项目包括:
1.适用新税法审批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3)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软件企业退税。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2.执行到期类审批项目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所列举项目。
适用审核备案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相应的备案表,提供相关资料,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管理的项目包括:
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
2.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3.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4.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
15.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审核备案项目。
适用自行申报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备案。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类管理的项目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自行申报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通知还明确了纳税人应报送的相关明细资料。与此同时,大连地税在通知中还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和审核备案类(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申请的受理时间截至2009年4月30日,审核备案类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申请的受理时间截至2009年5月31日。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大连市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70个工作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