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财驻蒙监[2009]48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区内企业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事项。
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实行分工负责:由申报人所在地的盟市财政局或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实行自治区直管的旗、县、区、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初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复审部门”)负责复审;由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终审部门”)负责终审和审批。审批部门将按照申报人申请,财政机关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和审核(初审、复审和终审)、批复、退付的程序依次进行审批。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一般按季申报,但增值税月缴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报。终审、复审部门可根据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企业在申报审批的过程中,需要报送相应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