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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办和小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改为按月办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5-14

  本网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部署。该局在文件中表示,为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新办和小型生产企业的按年度退税办法改为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并按月退税。

  文件要求,江苏各地税务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不能因为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而使出口企业应享受的到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特别是近期国家多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要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及时、准确、足额办理出口退税,对已经按照原退税率计算退税的,各地要及时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将差额部分退付给出口企业,以增强出口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文件还明确,在出口退税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各地要在受理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完毕并办理退库;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要在受理申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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