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政策力促全民创业
放低创业门槛 减免创业税费 加大信贷扶持 强化创业培训
本报南宁讯(记者 李文静) 5月13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正式颁布。
据介绍,《若干政策意见》是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的一份指导性、政策性文件,以“放低创业门槛、减免创业税费、加大信贷扶持、强化创业培训”为重点,在“低、减、贷、培”等方面具有“零注册、零收费、减税负、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的特点,切实帮助社会大众解决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
据了解,《若干政策意见》既重视对有较强创业能力的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鼓励,更有对为数众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新增劳动力、农民和困难人员创业的支持,还从创业载体的角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帮助。
《若干政策意见》规定了“零收费”、“零出资”的“双零条款”: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各类创业主体除法规规定的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各类创业主体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并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税收减免。
这份文件还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在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用于为创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解读
编者按:5月13日,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为了使广大创业者更多地了解《若干政策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本报今日特地刊登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对《若干政策意见》部分条款所作的解释,供我市广大创业者学习参考。
第一条: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此条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意见》将免收行政事业费的范围从“普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
第五条: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
解释:广西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若干政策意见》考虑到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创业困难,将返乡农民工在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补助方面享受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身上。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解释:按照《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离岗人员一般在两年内可回原单位竞争上岗,《若干政策意见》将这一期限延长为3年内。
第八条:就业困难人员。“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解释:此条为文件增加的新内容。《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只针对返乡农民工。《若干政策意见》参照相关内容,给予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样待遇。
第十二条:出资比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解释:这一政策体现了“零资金注册”或“一元钱注册”。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内容,《若干政策意见》将适用范围从北部湾扩大到全区。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解释:这条规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内容。《若干政策意见》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区。
第十六条: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解释:这是文件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广西实施促进全民创业的关键内容,有了这个资金,就能建立一个机制,使扶持政策有了依托,各类创业主体受惠最大。
第十八条: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3年内实现为广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城镇失业青年等群体创业授信担保50亿元,授信总额267亿元。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
解释:“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对青年创业具有相对优越的扶持措施,《若干政策意见》吸纳了相关内容。这意味着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和城镇青年的小额信用贷款分别可达5万元和10万元,贷款期限也从原来的3年延长到5年。比一般的创业主体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限额5万元更高。
第十九条: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
解释:这是《若干政策意见》增加的新内容,是 “零收费”的具体内涵所在,体现了最大程度对创业的扶持。
第十九条: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解释:此条借鉴了吉林省的做法。
第二十二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技校)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贴。
解释:这是《若干政策意见》的新内容,这一规定对失业人员的鼓励作用较大,能吸引他们自觉参加培训,增强创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