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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促进全民创业二十四条" 准入条件更宽
核心提示: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日期:2009-5-14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罗琼)促进全区全民创业的指导性、政策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5月13日正式颁布。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在南宁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文件从解决社会大众创业遇到的最现实困难出发,突出可行性、操作性,努力体现“准入条件更宽、政策更加优惠、鼓励支持力度更大、环境更优”。

  分四大部分二十四条的《政策意见》以“放低创业门槛、减免创业税费、加大信贷扶持、强化创业培训”为重点,在“低、减、贷、培”等方面具有“零注册、零收费、减税负、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的特点。

  “体现了创业的全民性。”自治区政府秘书长王跃飞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与目前各省份出台的类似文件相比,《政策意见》受益面更广泛,促进全民创业的主体更广泛。还从创业载体的角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帮助,呼应了各行各业、不同社会人群的创业诉求,尽可能使每个有志创业、希望创业的人都能从中找到支持自身创业的相关政策,享受到这份文件带来的好处。

  《政策意见》有不少亮点,如明确规定各级财政要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如规定了“零收费”“零出资”的“双零条款”等。据悉,《政策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吸纳了中央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金融危机、促进创业和就业的相关政策,对于各类创业对象 “低、减、贷、培”并举,或者将原来实施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或者将临时性应对金融危机的“非常之举”变成长期性的优惠政策,以提高社会大众的创业意愿,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


解读“广西全民创业二十四条”
——准入条件更宽   政策更加优惠

    
    
  13日正式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分四大部分二十四条,可以简称为“广西全民创业二十四条”。 在壮大全民创业主体、放宽全民创业条件、构建全民创业促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四个部分,穿插其中是体现“最新”和“最优”的政策。针对《若干政策意见》中的亮点,记者结合新闻发言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介绍说明,对其中部分亮点进行解读。

  大中专生创业零收费
      
  《政策意见》第(一)条: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此条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意见》将免收行政事业费的范围从“普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人群,还将得到最多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海归3万元可开公司

  《政策意见》第(三)条: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解读——凭护照注册登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内容。《政策意见》将适用范围从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到全区。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如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还可分期出资。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策

  《政策意见》第(五)条:农民。“充分用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解读——作为2009年自治区政府为民所办的10件实事之一,广西设立了10亿元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政策意见》考虑到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创业困难,将返乡农民工在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补助方面享受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他们身上。

  3年后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

  《政策意见》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解读——按照国办发[1999]29号文规定,离岗人员一般在两年内可回原单位竞争上岗。《政策意见》将这一期限延长为3年内。并指出,离岗期间,待遇、权利和义务由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

  生活困难人员办企业补贴2000元

  《政策意见》第(八)条:就业困难人员。“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解读——《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只针对返乡农民工。《政策意见》增加新内容,给予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样待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企业零资金注册

  《政策意见》第(十二)条:出资比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解读——这一政策体现了“零资金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内涵。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内容,《若干政策意见》将适用范围从北部湾扩大到全区。

  城市青年创业可贷款10万元

  《政策意见》第(十八)条: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

  解读——“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对青年创业具有相对优越的扶持措施,《政策意见》吸纳了相关内容。这意味着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和城镇青年的小额信用贷款分别可达5万元和10万元,贷款期限也从原来的3年延长到5年。比一般的创业主体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限额5万元更高。(记者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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