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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季度98家软件企业通过认证 可享受税收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5-18

  本网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在联合下发2009年第一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按照名单内容,1-3月份,上海市共有98家企业通过了软件企业的认证,这些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按照《》()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记者注意到,在上海市国地税联合下发的名单中,98家软件企业在2009年一季度通过认证,428款软件产品也进行了登记。按照规定,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规定执行。 登记的软件产品将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

 

  除上述规定外,上海市国地税还表示,软件企业认定号为沪R-2009-0005、0008、0035、0038、0065、0068的六家企业,属于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后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述六家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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