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中外运集团改制评估增值收入在集团总部缴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5-18

  本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56号),批准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还明确,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