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出台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促进北部湾经济区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发文各地通知执行。
这一实施意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出台后的第一个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享受企业税收优惠对象、企业类别界定、征税入库清缴规定、减免管理办法等内容。其中明确了《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九条中减征和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指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范围,以及玉林市龙潭镇、崇左凭祥市城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范围内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是在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还对《若干政策规定》所称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均一一作了具体界定。其中,对企业比较关心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所称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的企业,明确是指符合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指导目录和《若干政策规定》规定的产业,且前述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