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规定期限内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确有困难的高管人员分期缴纳个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和《》()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根据文件的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