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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及耕地占用税的征管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5-22

  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专门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用地转用其他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及耕地占用税的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按农用地转用批文印发日期后的15日确定。

  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交纳税人用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据悉,按照《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各区每平方米46元,崇明县每平方米33元。企业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述标准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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