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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完善财税政策 扶持10项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5-22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21日表示, 财政支持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是当前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后下发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明确,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张少春表示,当前要着力抓好十项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支持风电规模化发展,在做好风能资源评价和规划基础上,启动大型风电基地开发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风电产业体系。二是实施“金太阳”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启动国内光伏发电市场。三是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在公交、出租等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四是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五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电力、钢铁等13个行业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六是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扩大奖励范围,积极推动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七是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促进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探索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八是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间接补贴消费者方式,扩大节能环保产品使用和消费。九是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十是支持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重点是建立完善能效标准标识制度,节能统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财政部和发改委在通知中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享受资金补助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二是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三是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四是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五是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六是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七是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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