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转发(以下简称通知)(冀国税发[2009]94号),并对相关扣除申请事项进行了补充。
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为此,河北国税在《通知》中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截止日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国家税务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局申请,也可向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准后转报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局。但必须按照以下权限进行报批。
一、金融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专指贷款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5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其他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2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比照市国家税务局权限执行。
为确保审批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通知》规定,省、市、县级国家税务局要分别成立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委员会。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事项。具体标准为: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税前扣除复杂的事项。由审批委员会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