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如何处理的问题
问:请明确,对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减值准备,是否仍是按照1%作税前扣除?还是对08年计提的坏账/呆账准备全部作纳税调增?
缪慧频:金融企业准备金问题总局和财政部正在研究,很快就会出台。跟以前相比,在准备金提取范围上会有所变动,初定提取比例还是1%。
2.商业银行离退休人员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
问: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包含医疗费用报销、生活补贴、书刊费等,是否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据实列支?还是需要并入职工福利费,在14%的比例内扣除?
缪慧频: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3.外贸企业手续费佣金扣除问题
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外贸企业向境外支付的佣金,很多国外公司是没有明文写有经营范围的,那怎么提供资质证明?涉外佣金那以后不就不能支付,企业更难生存了。
缪慧频:国内外贸企业与境外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时,应该审核对方的公司资格,一般情况下,凡是依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国内外贸企业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所支付的佣金,是允许按规定扣除的。
4.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的问题
问: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缪慧频: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请参照财税[2008]159号文。
5.从享受减免优惠的被投资方取得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的问题
问: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缪慧频: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6.房地产“确认收入”在年度申报表中如何填报的问题
问:新31号文中规定的《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怎样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规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计税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第52行。
7.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
问: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缪慧频: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12.5%。
8.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的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各地税务机关(有的地方是政府部门)对此的管理也是不尽相同。施工企业到外地承建公路项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设分支机构、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该施工企业持其法人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该企业的所得税?如果征收,是否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执行?如果工程施工地是在该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同一省内其他市县的,该省又未出台总分机构纳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所得税由谁征收,如果征收的话,是核定方式还是查账征收?
缪慧频: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执行。
9.职工计提工资的问题
问:两个问题:一、在08年12月31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需要调增?二、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缪慧频: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10.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企业优惠的问题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缪慧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1.房地产行业预售收入的问题
问: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12.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收入确定的问题
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缪慧频: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13.“旧31号文”中股权投资相关问题
问:国税发[2006]31号文(即旧31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新31号文实施后对上述业务是如何规定?
缪慧频: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已经作废。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股权投资等收益征税问题,考虑到此类投资收益没有现金流收入,如果在当年全额征税,将给企业造成现金困难。我们计划在今后给予明确,对收益较大,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的,允许给予分几年均匀分摊纳税。
14.跨期列支的职工开支,是否应该纳税调整的问题
问:跨期列支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性质的开支,是否都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缪慧频: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经常出现跨期支付,考虑到与会计的统一性,可以不进行调整。对非经常性发生的,则要纳税调整。
15.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问:1.请问我是一个分支机构企业纳税人,经营的业务范围与总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缪慧频: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除过渡优惠政策以外,在新税法框架下一般不得独立享受优惠政策,应由整个企业法人来计算享受。
16.以前年度政府补助收入如何处理的问题
问: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08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缪慧频:应按08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17.建筑施工企业抵债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应如何计算所得税的问题
问:对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承建的商品房,因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经人民法院判决用在建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将抵债的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应当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分别按建筑工程款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各自计算一次企业所得税呢?还是将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算核定征收?
缪慧频: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算核定征收。
1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扣除环节的问题
问:我是一名基层国税工作者,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而该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请问: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若能扣除,扣除环节在哪儿,是计算在毛利额前,还是直接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缪慧频: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这是这次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重大变化。
19.新税法实施后,处于优惠期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的相关问题
问: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处于优惠期内的外资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国税发[1997]71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或是有新文件替代?
缪慧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企业重组这些问题,文件有望四月底出台,届时可以参阅具体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将被替代。
20.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研发费的范围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差异,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缪慧频:企业在高新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范围,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
21.不跨地区的总分机构核定征收的问题
问:不跨地区的总分机构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缪慧频: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不跨地区的总分机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2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问题
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缪慧频: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23.房地产企业相关费用清算时间的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成本中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是在汇算清缴期内与期间费用中的招待费等一并测算,还是应该在项目完工后清算时再测算?
缪慧频: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如果企业已经进入销售年度,应在发生当年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24.母子公司转让股权的问题
问:请问控股母公司从其100%控股子公司手中取得100%控股的孙公司股权,原孙公司调整为子公司,请问是否可以按孙公司在子公司的账面计税成本价(历史成本)转移给母公司?如何转?母公司和子公司持股时间都超过一年。
缪慧频:这个问题不久就会出台文件明确,总的原则是:如果是100%的控股,且股权转让价是以股权方式支付的,并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以按照子公司的账面计税成本价(历史成本),作为母公司股权投资成本。否则,将按公允价格确定他们的交易价格。
25.固定资产计价基础的问题
问: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的范围是否包括为此发生的差旅费、餐费等?是否包含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如果包含,又没有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话,这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受到处罚?对固定资产没有最低金额的限制了,是否意味着低值易耗品也应该当成固定资产?怎么处理才不违法?实施条例67条第3款是否意味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低于10年?
缪慧频: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为直接归属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包括员工的差旅费、餐费。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应作为正常损失处理,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主要依据资产的使用时间确定,没有价格要求。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6.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如何处理的问题
问: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对于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还能否全额扣除?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缪慧频: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不论企业是否盈亏,均可以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27.工资薪金扣除的问题
问:工资税前列支,新旧法强调的都是“实际发放数”,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2007年12月的工资会计未计提,在2008年1月实际发放时,可否计入2008年度的费用?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可否这样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而不管其所属期?如何理解财税[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中规定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如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数,是否受该两文件的限制?属于2008年度所得税事项,还是属于2009年度所得税事项?
缪慧频:2007年以前,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有限制。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的部分,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税前列支,是指在支付时扣除。如果属于2007年12月的工资,在2008年1月份发放,可以扣除。考虑到企业的工资一般都采取后发制,为了与会计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调整,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扣除。所以,凡属于合理的工资,可以在实际支付时扣除,而不论属于哪个月份的。
28.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计税依据的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旧31号文”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按实际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在取得预售收入时按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是应该按实际毛利额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还是应该还原到当期按预计毛利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超出实际税额多缴的部分用于抵减以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缪慧频: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没有按照老的规定缴纳税款的,在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其应统一按照实际利润计算缴纳税款,其中,属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差额部分可以不缴纳滞纳金。
29.开办费开销年限的问题
问:请问开办的摊销年限我可以选择为5年吗?
缪慧频:可以。
30.企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问:我单位因历史原因未给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全额对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保险金全额补缴,并在2008年会计年度已向所在地社保局全部补缴,请问:我单位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缪慧频:可以。
31.成本扣除依据的问题
问:企业在销售或转让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其购置时的发票,但附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是附有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企业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载明的金额;或者是完税凭证上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未载明的,依据税款缴纳金额倒算出其购进金额作为成本入账。企业按上述方法确认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如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有效凭证,但交易已经完成,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户给受让方,如何核定其土地成本?核定比例多少?如企业转让旧房时,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何核定其购进价格(计税成本)?核定比例多少?
缪慧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成本应该有合法的凭证,包括发票、各种合同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成本费用情况,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32.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问题
问: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补偿职工,将土地作为量化资产划拨给由被补偿职工集体所成立的公司(即以土地作价补偿),土地产权清晰,过户在该公司名下,未有相关土地转让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等,补偿的量化资产金额(土地作价)能否确定为该土地计税成本?
缪慧频:土地使用权没有完成交易,不能作为受让处理。只能视为无偿使用土地。
33.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
问:实行新税法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新税法已不需再做调整,请问2008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仍需调整吗?如不需调整,以前年度调整的部分是一次性调回,还是分年度?
缪慧频: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新税法实施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调整问题,国税发[2009]98号文件已经作出规定,请参阅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