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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下)
核心提示:
来源:中税网 日期:2009-5-31
  6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列依据的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折旧表资产原值列填哪个时点数据?是年末账面值么?

  缪慧频:资产原值第一列填报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点的资产账面价值金额,第二列计税基础填报准予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并税前扣除时点的金额。

  68.向灾区的捐赠支出应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问:我公司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是否要按视同销售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计入,如何计算其收入额和成本额?

  缪慧频: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要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要作为企业捐赠支出。

  69.差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行政、事业单位有差旅费补贴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差旅费能税前扣除。问:企业也能规定差旅费补贴标准吗,这标准超过行政、事业单位标准,须税前调整吗?

  缪慧频: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

  70.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问:我单位符合安置一定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但在2008年的汇算清缴中,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取得的增值税退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缪副司长我单位是否还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7]92号文现在还有效吗?

  缪慧频: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在“老税法”框架下制定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不再生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保留了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并放宽了人员比例的限制。目前,国税总局正会同财政部加紧研究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倾向性意见是保持该政策的延续性,近期将以文件的形式明确。

  71.研发费用汇算清缴加计扣除的问题

  问:在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加计扣除?

  缪慧频:不允许。

  72.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吗?扣除标准是什么?

  缪慧频:总局和财政部已经发文明确,请上网查询。

  73.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问: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前一季度未按利润总额为计税基础(按A类季度申报表报税时没有纳税调整项,企业按小于利润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构成偷税。

  缪慧频: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预缴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74.企业内部技术改造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问:对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比如纺丝由原先分丝板12处,进行技术改造,设备纺丝能力提高,变化为24处,这是否按费用发生适用加计扣除;企业内部设备改造,对于电力利用进一步加强,生产能力提高,产生了节能效果,这发生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动力设备更新,由原先以电力为能源,更新为以热煤为能源,生产成本降低,这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缪慧频: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还应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你单位的上述活动如符合上述定义和范围,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不符合上述定义和范围,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住房补贴规定前后文衔接的问题

  问:你好,请问:国税函2009年3号文提到的住房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项目,而08年住房补贴是否执行?

  缪慧频: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08年有关住房补贴均按国税函[2009]3号文执行。

  76.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优惠政策能否过渡的问题

  问:在2007年3月16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在2007年3月16以后进行合并、分立,那么该合并、分立后的外资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原合并后分段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08年起能否继续分段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合并后企业,如果2008年一部分处于全征期,另一部分处于免税期,同时该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免税期,同时该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缪慧频: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税部门即将公布的有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77.直航业务取得收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经营厦门至金门(小三通)客运的运输公司,符合2007-08-12发布的财税[2007]91号文规定,其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财税[2007]91号文中“自2007年5年1日起,对上述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还有效?我公司是否要每年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报批后,才可享受该政策;还是只要报备就可以?另外报备,或者报批是否有时间限制?

  缪慧频:2007年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7]91号文件明确了为推动两岸直航,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船运公司福建沿海与金门、妈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不再有效。

  78.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我是一家铁矿公司,我们按照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时列入了生产成本,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冲减其他应付款。08年我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新规定计提安全费用计入盈余公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请问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能够扣除按照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缪慧频: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79.不征税收入有关规定的问题

  问:我公司的财政拨款收入科技三项费用和创新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缪慧频: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不征税收入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反映,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拨付一些专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这些基金是否征税,我们正在研究,不久将会有明确的规定。

  80.跨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税率问题

  问:我单位为注册地在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下设两家分公司,一家在外地,一家在北京,请问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公司也能适用15%的税率么?

  缪慧频:你单位如果是2008年以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的规定并按照法人口径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个法人均适用15%的税率。

  81.跨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申报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跨省市的总分机构企业,请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省级分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地市分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如果省、地公司需要年度申报,在法人所得税下,对于全国性统一税前扣除比例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省、地分公司是否不需要进行调整而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计算并进行纳税处理?

  缪慧频: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82.购买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问:我公司属内资企业,在2008年度购买了符合财税[2008]115号文中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财税[2008]118号文中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该项目于2008年11月份投了产,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我公司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有一个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立项时设备预算极不准确,没有《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期间也没有向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但购买的设备确实完全符合专用设备目录,请问缪副司长:如上情况,我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按照财税[2008]48号及其有关文件,就可以在直接按照所购买专用设备金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呢?现在是否不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呢?

  缪慧频:如果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财税[2008]48号、国税发[2008]111号和你公司所在省级税务部门发布的税收管理规定,你公司应就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准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后,可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税额抵免。现行文件并没有规定,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83.通讯费补贴扣除的问题

  问:单位成本列支的通讯费(我们单位每月给职工200元通讯费,在额度内据实报销,封顶200元)如何扣除,有参考文件和扣除标准么?

  缪慧频: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84.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税收政策的问题

  问:对于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今年税收政策有何规定?

  缪慧频:关于对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请参阅最近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结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85.两税合并后,总分机构汇算清缴的问题

  问:两税合并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需要,如何申报?对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亏损应该如何弥补?

  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由法人统一弥补统一计算应纳税额,不需要由分支机构独立来弥补。

  86.当年未计提折旧以后年度如何处理的问题

  问:以前年度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在当年未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不允许,该怎样处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吗?

  缪慧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87.享受环保所得税优惠界定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商业企业,采购了一些空气调节设备,各项性能参数均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但目录中规定应用领域为工业制冷。请问我商业企业是否可就此设备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

  缪慧频:享受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得税优惠时,必须同时满足目录中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相关条件。

  88.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所得税预缴的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请问:如果其中一分支机构是2008年2月才开业经营的,那么在2009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1-6月应按上上年度三个因素权重分摊,但2007年该分支机构还未经营,请问如何分摊?

  缪慧频:根据国税函[2008]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89.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的问题

  问: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其适用税率可否执行20%税率,并请说出法条或具体文件的出处?

  缪慧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发文对这一情况进行明确。

  90.资产折旧纳税调整的问题

  问:新的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摊销明细表中的折旧、摊销年限,若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五年的固定资产,而会计上是按六至八年,会计比税法计提的折旧少,此种情况需要作纳税调减吗?

  缪慧频:可以。但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91.总分机构中市分机构如何预缴的问题

  问:我是非法人省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上面有集团公司(一级),下面有市分公司(三级机构),200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给省分公司出具分批表,省分就地预缴。请问市分公司如何操作?(实际情况是有的市分只申报了所得税预缴表,而有的市分主管局连申报表也不要了,到底应该怎么做)

  缪慧频: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92.新成立二级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的问题

  问: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为独立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如果是,则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主表第37行?

  缪慧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进行所得税进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七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汇缴,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7行。

  93.总分机构不同税率如何汇算清缴的问题

  问: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应该怎样汇算清缴?还是继续适用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吗?有没有更新的文件出台?是不是和预缴一样,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按不同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缪慧频: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94.同一省内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问题

  问:同一省内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问题: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想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无要求,目前不知各地税务局如何执行的?

  缪慧频:请具体咨询所在省级税务机关,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95.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问: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缪慧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

  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6.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相关问题

  问: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例如: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就等于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160元么?

  缪慧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97.高新企业专项基金税务处理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设在长沙市高新区,由留美大学生创立的一家企业,今年我司申请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基金是无偿资助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我公司对这笔钱作了专项应付款管理,但是长沙高新区税务局专管员要求我们对这笔补助交纳所得税,我公司认为既然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且由国家指定用途,应该属于不征税收入,湖南省甚至网上多家企业对这部分补助需征税有疑义,急盼您的答复!

  缪慧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鼓励本地企业技术创新所拨付的专项基金税务处理问题,总局和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不久将会有个明确的意见。

  98.制造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问:我公司为人造板制造公司,是以次小薪材和枝丫材为主要原材料。请问一下缪司长,我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08]117号文件优惠条件?如果符合,能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吗?

  缪慧频:请按照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如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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