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从2009年6月1日起,一批中央和地方财税新规开始实施。
6月实施中央财税新规——
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推开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将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今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据了解,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简单理解,就是无论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也无论缴纳多少个税,都需要每月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内容涉及扣缴义务人的姓名、编码、工作单位及地址、所得项目、所得时间、收入额、减费用额、应纳税所得、税率、纳税日期等。
土增税管理新规6月起执行
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按照《规程》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就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6月起下放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地方商务部门。
6月实施地方税收政策新规——
江苏6月起非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预认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从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
河南《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6月起实施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6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但部队(含武警部队)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则不用缴耕地占用税。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这意味着,在郑州占一亩地,大约要缴纳2.5万元的耕地占用税,如果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则要缴纳3.8万元的耕地占用税。
大连部分行业发票6月起换新版
为了强化重点票种管理,防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的发生,更好地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在服务、建筑等行业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可使用至7月31日。
据介绍,此次换版的票种主要有:《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统一发票》,换版为“干式复写”防伪纸剪贴式发票,并在建筑业发票中增设十万元版、万元版限额版别。换版后的发票为《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剪贴发票》(只设千元版)。
其他6月起实施财税新规目录——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 2009-6-1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10号) 2009-6-1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7号) 2009-6-1
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7号) 2009-6-1
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633号) 2009-6-1
食品安全法 (主席令2009年第9号) 2009-6-1
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