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有关要求,昨天,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37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本次从禁止类目录中共剔除79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包括部分植物和轻工产品、金属化合物、石化产品、钢铁及有色金属产品等。修订后的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包括1770个十位商品编码。
本次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调整,在继续严格禁止高排放、高能耗加工贸易的同时,将确不属高排放和高能耗的产品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对进一步增强企业信心、保持外贸稳定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公告的规定,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主要有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生产出口仿真枪支;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的商品。
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此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8年第22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原公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