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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恢复征收 适用税率为17%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6-4

  本网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有消息人士称,此次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西南地区即将投产的国产硫磺。此前,中石化相关人士表示,由于中石化普光项目原定于今年6月份将开始出产品,而目前国产硫磺和进口硫磺在增值税方面的差别对待成为目前国产硫磺的先天缺陷。因此,今年3月份,中石化曾经书面提交建议给财政部,要求使国产硫磺和进口硫磺恢复到同一水平。在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就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包括硫磺在内的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至17%。而当时,考虑到春季用肥,政府方面并没有考虑立即实行相关政策,而选择在6月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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