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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普通发票同城通售 不受主管税务机关限制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6-5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厦门国税了解到,为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该局决定自2009年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在厦门市任何一个税务机关购买。

  据介绍,所谓“同城通售”是指所有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厦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和验旧供新的事项,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不得以纳税人不是本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所属管户为理由,拒绝办理领购发票等事宜。

 

  厦门国税表示,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除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一机多票的普通发票、保税货物销售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普通发票外,全部纳入“同城通售”的
范围。

  此外,厦门国税还对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若在审核纳税人所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验旧时,发现纳税人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现象,必须在发票的封面注明违反的事实并加盖发票管理印章后,当场告知纳税人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供新;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跨区迁移时,未使用的普通发票无须缴销,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等原因需要缴销空白普通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负责当场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简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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