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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建议:以能源税收为重点改进相关税制与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6-9

  本网讯 近日,国内知名财税专家贾康在媒体撰文称,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我国加快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同时资源能源价格走低,这对于以能源税收为重点实行资源税负的向上调整,是有利的契机。

 

  贾康表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能源供应压力不断增大。据发改委数据显示,2002年—2007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由15.14亿吨标准煤增长到26.5亿吨标准煤,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从长期看,原油的对外依存度将居高不下,煤、天然气、水电、核电的开发也有诸多制约因素,可再生能源虽受到鼓励,但很长历史阶段内恐难挑大梁。所以,能源供给从长期看,将继续趋于紧张。

  为保证我国可持续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政府制定并出台有力的能源调控政策措施。资源税、消费税和其他相关税收范畴内的能源税收,是应当重视的可用经济调控杠杆。

  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积极尝试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提高能效,以及解决因能源开采、加工和使用导致的环境问题,以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欧洲很多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已有初步成效。如德国1999年后对所有使用电、天然气、石油的用户征收能源税(热电联产的效率超过70%可免税,火车和市内电车用电也免税)。法国的能源税收是对国内石油产品和其他能源产品征税。瑞典1991年后对燃油、煤炭、焦炭、天然气和液化气征碳税,税负初期限制在产值的1.7%以内,以后取消限额。荷兰1996年开征能源管理税,主要纳税人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费者,适用累进税率。

  贾康同时建议,以能源税收为重点改进相关税收和财税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从适当抬高化石能源价格,刺激减少能源消费的节能行为,以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开发、使用效率的角度考虑,能源开发环节的资源税负应向上调整,具体措施可考虑提高化石能源矿山资源税的从量定额征税标准、同时也适当加大从价定率征收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考虑实行与探明储量适当挂钩的征税方案。

  二是从引导能源消费主体积极努力节能降耗、珍惜使用能源产品的角度考虑,能源消费环节的消费税,应在我国已出台燃油消费税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把煤炭等其它化石能源使用者的税负向上调整,其方案设计可适当借鉴欧洲国家“碳税”概念下的实践经验。

  三是对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循环经济型能源的开发、生产、使用推广,应制定一套税收减免优惠和适当补助支持的鼓励政策。这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如沼气的生火、发电、取暖、供热,垃圾填埋气化发电)、地热能、潮汐能、余热收集利用,等等。对支持这些项目开发、产品使用、技术示范推广、设备制造行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融资支持主体,也应配以优惠、激励的支持政策措施(包括贴息、信用担保、BOT特许经营等)。

  四是化石能源开发环节税收负担的向上调整,需要考虑开发企业增负的其他必要举措,如建立权利金制度、矿业权制度、生态补偿与修复基金制度、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等,作出合理的通盘协调设计。

  五是化石能源税收负担的向上调整,还需要配套考虑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由于这类能源在我国现行能源结构中占绝大比重,其价格的上升和传导效应对低收入人群支出负担的冲击和影响会比较大,在出台时,需要特别考虑对这部分人群进行适当的直接补贴(可结合城乡低保体系操作)。

  但贾康也强调,能源税收调整不可能单独设计,它应该作为一揽子环境和能源政策及税制优化方案的组成部分看待和处理。

  不同角度看税改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如何“择机”

  “择机开征燃油税”已经成为现实。然而从国务院最新批准的《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来看,与燃油税一样说要“择机出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依旧待字闺中。

  煤炭是资源税改革中最主要的部分。近日,发改委和财政部对全国政协煤炭行业整体税费改革提案办理协商会做出回应,资源税改革不容等待。

  资源税改革的时机究竟是业已成熟,还是仍需静候?资源税改革的出台如何“择机”,各方声音对此进行了不同诠释。

  宜早不宜迟

  “资源税改革方案出台,宜早不宜迟。”资深煤炭专家黄腾干脆利落地回答了《中国能源报》记者的提问,“不能让全国人民为能源企业买单。”

  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处“国家所有”可以理解为全民所有。然而拥有国家矿产资源的全体人民,尤其在矿产资源集中的中西部地区,他们却没能因为能源企业对当地资源的大面积开采和使用而获得相应收益。

  一方面,矿产所在地分享的收益太少,甚至不足以补偿当地居民因开采矿产而承受的损失,如土地沉陷、地表植被和地下水受破坏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测算表明,仅伊金霍洛旗2006年因采空塌陷造成的损失就在1亿元以上,而鄂尔多斯市当年煤炭资源税仅5.6亿元。煤炭资源税收对环境的补偿力度明显不够。

  另一方面,矿产开采企业所得太多,从而导致了劫贫济富的区域转移支付。比如全国性的大型矿产开发企业总部大多都位于东部发达地区。“在资源税的制定上,首先必须考虑到的就是公平问题。光就这一点说,改革就应当尽早。”黄腾说。“资源低价、产品高价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了。”

  黄腾说,资源税改革就是要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讲话,而不是以某些企业或者行业的利益为先。煤炭行业的利润虽在下降,但与其他很多行业相比,煤炭还在盈利,而且盈利也不能建立在资源的低廉价格上。

  尽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迫使相关企业早日改进技术,从伸手向政府要政策转变为积极提高能源使用率,这类应该要做的事情,越拖越不好办。他坚信,趁早很重要。

 

  由谷底转向复苏的拐点

  “择机上首先需要考虑到的因素是经济危机由谷底转向复苏的拐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对《中国能源报》记者阐述了她的观点。

  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机应当选在经济开始出现稳步回升时期,大部分商品的供求紧张或失衡关系明显缓解,但经济还未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压力的拐点附近。

  因为当经济向下行通道运行时,企业运营十分困难,企业投资能力和居民消费能力普遍下降,这时采取增税措施必将雪上加霜,加剧经济衰退的步伐;而当经济运行见底回暖但还未出现较长时间的稳定增长时,如果采取增税措施,又有可能破坏经济复苏的环境。

  宏源证券首席经济分析师房四海教授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美国经济第三季度的增长率很有可能由负转正,其经济复兴必将带动全球经济形势的好转,中国正在接近复苏的拐点。

  在《中国能源报》的采访过程中,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发表了与苏广通相似的观点,但他并不赞同直接以“拐点”作为判断时机到来的依据。他说,没有谁能将拐点说清楚。

  他同时指出,择机也不以资源价格处于高位或者低位来判断。在燃油税改革的择机上,最初大家普遍认同要等候油价跌到20美元以下。但事实证明,那一天没有到来,而我们最终也还是顺利地实现了燃油消费税改革。

  关注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在择机上要充分考虑到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杨志勇如是分析,纳税人是谁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谁。

  地方政府在资源税改革上所表现出的矛盾态度印证了他的分析。

  两年前,提高资源税是地方政府最强烈的要求之一。今年两会期间,他们还对资源税改革表现出极大热情,认为规范资源产品价格,防止资源浪费、加强节能减排,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但转眼间,全球经济都处在下行触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虽想通过提高煤炭资源税增加财政收入,缓解收支压力,却更担心因此导致煤炭资源企业停工现象加剧甚至影响下游企业经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相关人士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现阶段煤炭市场需求萎缩、人力成本上升、不久前恢复的增值税企业还不能消化,资源税改革的时机没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解释道,资源税一定程度上可以随着价格转嫁,但能转嫁多少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

  当前煤价迅速滑落是因需求迅速萎缩而导致的,即使提高煤炭资源税也不会导致煤炭价格上涨。提高的税负则只能由煤炭生产企业来负担。假如在当前情况下提高煤炭资源税,税负将由煤炭生产企业全部负担,不会导致下游企业的煤炭成本上升而引发连锁反应。至于煤炭生产企业能否负担得起,则看税负高低以及不同企业的情况。

  张广通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她认为这就是资源品和能源品作价机制改革和资源税改革倍受关注的主要原因。

  择机是个大课题

  “择机远不是选择一个经济拐点或者判断经济气候是否适宜这么简单。”刘尚希向《中国能源报》记者就资源税改革的择机问题进行分析。

  燃油税择机开征,一择就是14年。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分析认为,原因之一是由于利益机制理顺不易,燃油税改革涉及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分配。

  同样的问题,摆到了煤炭资源税改革面前。

  刘尚希指出,改革虽然不同于革命,但是同样既要具备破坏旧世界的勇气,还要有建立新世界的智慧。

  改变从来不容易,要放弃既有利益的改变就更不容易。资源税改革就是要触动既得利益者。但是,如果这种打破和触动,不能带来一个好的结果,不能建立一个新的东西,改革只会适得其反。

  刘尚希表示,择机含义丰富,好时机意味着各个条件都要齐备。一是各方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二是各方的利益关系协调到位。达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启动提高资源税税负改革的时机才基本成熟。

  他指出,资源税改革涉及的利益方既包括政府与企业,也包括上下游产业,还有中央与地方。这种多层次的复杂利益关系,不是一个经济拐点的出现就可以调节得了的。

  “用‘应该’、‘必须’等来进行改革,这种想法带有理想主义色彩。”刘尚希对记者说,“只将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纳入考虑范围,这种考虑也难以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国家重申资源税改革“择机出台”,并不意味着资源税改革会暂缓,也不意味着资源税改革的方案明天就会呱呱落地。他强调,经济发展到现阶段,资源税改革应当说是势所必然。这不是因为资源税本身偏低,而是因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和使用成本在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刘尚希说,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耗中占到70%,针对煤炭税收的绿化过程应当加快。但是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企业管理的加强、成本的降低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不能期待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实现煤炭企业节能降耗,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一步到位。(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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