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明确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使用发票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每次限购发票一本,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必须携带发票进行交验。
为规范对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以下称以表代证户)领购、交验、缴销发票的管理,《通知》明确,可申请领购发票的以表代证户的主要有两类,一是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但有应税收入且每月用票量在十组以上的已办理以表代证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已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以表代证登记的娱乐业和饮食业纳税人。
《通知》规定,以表代证户每次限购发票一本,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必须携带发票进行交验。一本发票使用完毕,应及时交验,方可办理领购发票事项;以表代证户停业、歇业时, 应及时收回发票,并代为保存,待恢复营业后,方可继续使用;以表代证户发生废业或已不发生经营业务的,应及时对其已领购而未使用的发票进行缴销。
大连地税表示,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