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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新规实施近半年 跨境劳务界定变化仍受质疑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6-11

  本网讯 昨天,青岛市地税局网站举办了营业税政策在线访谈。相关负责人就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后,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和网友进行了交流。记者注意到,在两个小时的访谈中,不少网友对新规定将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的规定比较不理解。

 

  据参加访谈的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和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以下简称“新条例”及相应的《》(以下简称“新细则”)。

 

  据介绍,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从形式上看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新旧条例均是17条,新条例共有2036字,比旧条例的1754字仅仅多了200余字。但是,实质内容发生了以下10个方面的变化:一是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二是调增了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三是增加了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的规定;四是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定;五是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六是改变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七是调整了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八是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九是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十是其他相关规定的修订(1)删除了旧条例的第十五条(2)将旧条例的“财政部规定”变更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3)新条例对旧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严谨,相关表述更加准确。 

 

  记者注意到,在交流过程中,不少网友都对境内外劳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变化心存疑问。比如,网友23931就表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应在我国缴纳或代扣营业税,如果境外机构或个人不需要入境只是利用互联网等远程工具为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设计等非专业技术性的普通劳务,并收取费用,是否也应在境内由付款人代扣其营业税?上述境外劳务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但是外国企业本国的税务机关认为其劳务完全发生在其国内,不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因此造成了重复缴纳税款。

 

  对此,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刘向勇科长解释称,根据新的《》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虽不入境但向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设计等劳务的,应当征收营业税;若在境内无机构场所又无代理人的,由付款人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关于“境内”理解: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营业税新规对境内外劳务行为的纳税问题,记者又咨询了中国税网的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专家告诉记者,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境内外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新细则的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而旧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则是“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境内劳务。

 

  专家表示,理解上述新规定的变化,纳税人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除上述问题外,在回答另外一位网友关于“境内外资企业在境外承包项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提问中,刘向勇透露,此类行为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将发布新文件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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