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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购税优惠不可兼得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6-12

  本网讯 在国家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出台后,不少纳税人开始盘算先买一辆排量为1.6升的微型载客车,享受车购税减半优惠后,再享受“以旧换新”的财政专项补贴。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赵家荣司长日前公开表示,两项优惠不能兼得。

 

  赵家荣表示,汽车“以旧换新”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的补贴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如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

  据悉,按照《》()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1.6升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是指小轿车、越野车、额定载客人数在9(含驾驶室准乘人数)位以下的小客车和部分专用车辆。

  另据了解,鼓励汽车“以旧换新”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现有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助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一是扩大补贴范围。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不高于同型车辆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补贴。具体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二是加大补贴力度。在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加快报废更新,促进产业发展。

 

  享受补贴的车主,首先要拥有的车辆要符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车型范围和使用年限等要求;其次,车主要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得到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是,车主凭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地、市一级的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四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补贴车辆审核无误后,发给车主《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车主凭《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领取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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