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缴20%个税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综合 日期:2009-6-16

  投资A股上市公司不受此规约束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通知是为了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投资人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行为不受该通知的约束。”一位权威人士昨日对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也很普遍。

  对此,通知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