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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基金会联名上书:捐赠收入不应缴税
核心提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期:2009-6-24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向基金会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包括中国青基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在内的5家基金会联名上书,提出反对意见。

  基金会

  税金先缴后退或致捐赠人误解

  上述《请示》直指近来颇受争议的基金会组织的“捐赠收入”是否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请示》称:“近期,税务局各分管所正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我们5家基金会把捐赠收入并入应税所得计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待非营利的资格认定下来以后再将相应税款予以返还。我们共同认为,此举是不妥的,如此操作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5家冠名基金会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每日经济新闻》报随即独家专访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涂猛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不应缴税,因此有关部门向我们收税有违规之嫌。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在2008年募集资金4亿元,除去5·12汶川赈灾等项目支出2亿,还剩2亿。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总收入-资助支出)×20%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办法,要从基金会收走4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据涂猛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通知了前述5家基金会,准备收取企业所得税。该5家基金会表示反对,并集体汇成《请示》书面材料,递交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但尚未得到答复。

  涂猛说,对于基金会组织而言,先缴税后退税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更为严重的是,此举将给基金会带来资助资金拨付的困难,给捐赠人乃至社会带来误解。

  南都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专访时说,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至今一年半过去了,所有的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都没有得到核准。“这样对基金会的税收就要形成一笔糊涂账。”徐永光对此忧心忡忡。

  据徐永光介绍,发达国家对基金会接受的捐款免予征税,捐赠资金形成的投资增值收入也免税;至于企业或私人给基金会的捐款,用基金会所开的发票可以抵税。而2008年南都集团给南都基金会捐赠了6400万现金,用于赈灾5·12汶川大地震项目,但基金会给南都集团开出的发票却失去作用,南都集团享受不到12%的抵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

  征税是临时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试图从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相关的解释,但所得税司综合处的官员说,对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方案还没出来以前,上述基金会组织需要缴税。不过“这是临时措施,具体问题不能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南都基金会不是资格认定单位。对此涂猛认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其他4家单位都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基金会,完全符合《基金会管理办法》的9条规定。徐永光也表示,南都基金会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基金会组织的意见,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处处长刘忠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专访时说,对5家基金会捐赠收入是否课税,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刘忠祥说,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条例规定,基金会早先享受两块优惠政策:一是捐赠收入,一是存款利息,均不收所得税。

  但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后,财政部发文规定,基金会原来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暂时停止、取消,同时等待新的政策出台。但直到目前,新的政策还没有出台,一些税务部门也开始向基金会征收相应税赋。

  华夏文化纽带工程组委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蒋晔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2008年中国基金会行业发生了历史以来第一次“井喷”现象,整个基金会行业募集资金1050亿元。蒋晔还认为,以基金会法人资质认定方案没有出台作为征税的理由之一,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相关政策

  基金会法人资格认定将作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官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解释,有关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管理问题,长期处于争论状态,并没有使各界满意。

  此前在有关部门的清查当中,曾发现过不少问题,像一些部门违反《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基金会;有相当一部分基金会缺乏基金来源,名为筹集资金,实际变相向企业、机关、团体进行摊派;有的基金会成立几年来,没有开展任何奖励和资助活动;部分基金会的领导成员由现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基金会的正常发展。经过相关部门的整顿,基金会的部分乱象暂时被遏制,但基金会组织形态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捋顺,如2008年初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里,就没有对基金会的形态及性质予以具体规范。而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也没有提到基金会税收政策的具体说明。

  最新的政策是2009年3月10日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大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将捐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总额利润准予扣除的所得税额度,从原先规定的3%提高到了12%,不过,这一《通知》对公益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人资金的管理标准以及对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提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部部长丁宁宁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由于基金会既是非盈利组织,又是金融机构,所以就出现了有些规范文件把基金会排除在外的情况。丁宁宁认为,既然要约束基金会,就要根据基金会的功能确立其法律地位,单独设置完善的法律条文。财政部是基金会财务制度的制定部门,如果要停止基金会以前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以文件的形式妥善安排2008年基金会捐赠收入的缴税问题。

  刘忠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两部分优惠规定:一部分是对捐赠人的优惠,捐赠数额只要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个人不超过30%,就可以在税前作为成本扣掉;一部分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所享受税前捐赠扣除政策的制定权属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至于非盈利组织所得收入的界定,如何享受政策等等问题,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出台文件。

  刘忠祥透露,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三部委正在制定基金会法人资格认定方面的政策文件,该方案是针对2009年3月10日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进一步细化,主要意图是尽快将《通知》精神落实到实处。另外,也包括对基金会收入优惠政策的重新界定政策。至于该文件何时出台,刘忠祥称“不好说。”

  新闻链接

  基金会家底难知晓

  华夏文化纽带工程组委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蒋晔说,从《基金会管理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和《通知》中,可以明显地体现出中央的政策导向,也就是既回避了国际上免税的做法,又照顾了国情,这是中国基金会独有的营运模式。

  蒋晔称,基金会要吃饭、要办公还要开工资加日常开销,在财政不拨经费的情况下,基金会肯定要搞经营。由于基金会以募集资金为主要业务,实际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特性。现在,很多基金会都在做金融投资的业务。基金会的存量资金中,很多是社会的捐赠款。基金会既是非盈利机构,也是金融机构,因此给管理上造成很大的麻烦。

  资料显示,从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算起,迄今已历28年。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基金会的各种收入汇成的存量资金,或用于服务型项目投资、或进入股票市场、或存入银行,并且利息免税。但到目前为止,整个基金会行业的存量资产家底究竟有多大,却没有具体的统计说明。即使基金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也并不掌握。

  资料显示,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迅速。全国基金会增至136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436家,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从当初1家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会已接近其总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在2007年已经占据总数的75.6%。各种数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公益事业的主力军团。北京、天津、江苏、甘肃、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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