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表示将自今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
据悉,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内地与香港又分别签署了六个补充协议,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主要方面对香港做出优惠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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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签署背景
2003年6月29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第三条之二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自2004年5月起,内地与香港、澳门就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问题开始了新的磋商,经过几个月的反复磋商,2004年10月27日、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自此之后,2004年、2005年、2006、2007年、2008年、2009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随着CEPA的不断完善和逐步落实,内地与港澳的经济贸易联系将更加紧密,合作更加广泛,CEPA对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将会更加显现出来。
历史意义
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是中国国家主体与其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经贸安排,带有明显的自由贸易区特征。从宏观角度看,CEPA的基本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
主要特点
1.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3.CEPA是开放的。CEPA第三条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2004年以来,双方在CEPA框架下陆续签署了多个补充协议,这是CEPA开放性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