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全面采集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日前发布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承接相关业务进行规范。
按照通知的规定,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关于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申报,通知规定,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payment”字样(如果是通过境内非居民离岸账户办理付款,则注明“OSApayment”字样),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通知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