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03号)进行了补充说明。按照补充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由市国税局审批。
补充文件明确,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由市局负责审批:一是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二是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
除上述由市局审批的情形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由主管区分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