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财政部日前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针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的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本规范所称财政票据检查,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职责,纠正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票据检查,适用本规范。
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四)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政部在通知中表示,财政部门一般应于检查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据悉,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财政部在今年四月份,已经开展了针对对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2008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等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2008年度已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