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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货运业营业税核定征收办法出台4类情形不征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6-30

  本网讯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近日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省内货运业核定征收营业税相关问题。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具体包括:各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个体货运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外省区在我区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运营车辆。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说征收的定额税是指除代开发票征收地方各税以外应缴纳的税收,具体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的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均为2.5%。

  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办法》明确,对4吨(不含4吨)以下货运车辆(包括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等其他机动车辆)的营业额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核定,并报区局备案;4吨(含4吨)以上货运车辆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统一标准核定营业额,统一按照1250元/月、吨标准核定营业额。

  为避免重复征税,方便税收征管,新疆地税机关将根据不同吨位货运车辆代开发票量的不同,按以下规定调整核减营业额,即,对4吨以上货运车辆核定营业额进行统一核减调整,即:将4吨(含4吨)以上6吨以下(含6吨)核减20%,调整为1000元/月、吨;将6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货运车辆核减40%,调整为750元/月、吨;将8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货运车辆核减60%,调整为500元/月、吨;将15吨以上货运车辆核减80%,调整为250元/月、吨。此外,对半挂车、油罐车、水泥罐车和客货两用车及其他特种车辆以其核定载重吨位按照以上核减调整后的营业额征收定额税;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按其实际经营用货运车辆实际吨位核定营业额(不核减营业额)征收定额税。

  新疆地税表示,对按照以上规定核定营业额缴纳地方各税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的地方各税不再予以退还或抵缴。

  《办法》换明确了四类不征税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对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不征收定额税。自有车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由运输企业购买;②记入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帐;③收入由运输企业统一结算;④燃料费(发票要注明单位名称和车号)、保险费、折旧费、过路费、人员工资等成本实行单车核算。

  二、对取得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不征定额税。取得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包括:①与出货方直接签订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②运输企业与各出货方签订运输合同,与运输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承包或挂靠协议且只承担运输企业所提供货运业务的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个体货运业纳税人。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必须具备出货方的派车凭证、过磅凭证以及结算凭证为附件,无附件的或附件注明的相关日期连续未达半年的,不能认定为半年以上运输合同。

  三、对一次性缴纳一年(从本年度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或车辆审验日期至次年同一日期)定额税的货运车辆,报停期按二个月确定,统一核减二个月定额税。对因事故、毁损等原因报停期超过二个月的货运车辆,车主应携带保险公司、公安交管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停歇业手续,报停期不征定额税。

  四、对吊车、工程用翻斗车、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刮路机、沥青专用车、电力行业线路维修(工程)车、电信行业电信工程用车、广播电视行业有线电视(广播)安装工程车等其他车辆从事工程作业的,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定额税。

 

  新疆地税明确,《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部分,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7]1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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