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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月起执行税务登记新规注销清算可以委托中介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6-30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为了为纳税人减负,提升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质效,该局从7月1日起将对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并在小规模纳税人中试行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涉税鉴证管理制度。

 

  广州国税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一是简化“跨区迁移”变更手续。对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不需要“清税清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时限调整为当场办结。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完成出口退(免)税清算后再受理其“跨区迁移”变更申请。为确保对“跨区迁移”纳税人的管理不脱节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延续性问题的衔接工作;二是试行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涉税鉴证管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为稳步推进该项管理,首先在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三是调整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凡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并当场办结。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不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且所得税不在国税缴纳的分支机构、不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不再进行税务检查(有在查违法违章案件的除外);四是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对失踪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广州市辖区内新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受理该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书面通知失踪户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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