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文化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企业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规定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游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据悉,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并指出游戏道具不在其列。也就是说,以游戏为界,尚未进入游戏的兑换工具称为虚拟货币,一旦进入游戏中,无论叫什么元宝、金子,一律都是游戏道具。
对于经营网游虚拟货币的企业,《通知》给出了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规定,企业欲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此外,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将“交易”交给具有独立的第三方去做,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否则,游戏运营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避免了游戏运营商为了谋求暴利,肆意发行“虚拟货币”,然后又以“交易平台”获利。而无论是“发行”还是“交易”虚拟货币,报备程序和一定的准入门槛,都有利于保护这一产业处于良性的生态链中。
在税收方面,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要缴纳个税。
记者了解到,按照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北京市地税局公布相关征收细则,规定,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暂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即,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将以个人销售网络虚拟货币的所得,减去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的成本,以这二者的差额,按照20%的税率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