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昨天,《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由六部门联合公布。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旧家电将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家电回收企业需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上门回收发生的运费由国家财政补贴。
《实施办法》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补贴方式及对象为: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家电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回收企业发生的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给予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实施办法》要求,购买人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售卖旧家电的,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