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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贸易可享出口退(免)税
核心提示:
来源:证券时报 日期:2009-7-3

  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由央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这标志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跨境人民币结算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此前,国务院于今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经央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央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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