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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农民的承包费可免缴营业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7-6

  本网讯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指出,根据《》()规定,对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002号文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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