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从商务部网站获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前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反垄断法》执法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据悉,《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因此,“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中的最大模糊概念,此次出台的《指南》就对此进行了明确。
《指南》明确,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通过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进行考察。“可替代性”是判定相关市场大小的主要因素,具体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在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中,商品价格比较接近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的商品被认为是替代性较强的商品。在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中,商品的运输成本和地域间的贸易壁垒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