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广西地税:地方税减免以纳税人的登记备案日期为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7-13

  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表示,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通知明确,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

TOP↑